超层越界采矿发生安全事故该由国土部门 “埋单(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法律法规赋予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不同。第一,《煤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煤矿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法律法规赋予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不同。第一,《煤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煤矿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单位,即安监部门有日常监督检查非煤地下矿山,对矿山工程安全做出评价,避免超层越界等非法工程出现的职责;有对出现的非法工程和隐蔽工程进行打击,使其必须在批准区域按设计开采,严禁超层越界、超高超宽作业的职责;也有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职责。第三,《矿产资源法》中没有国土资源部门应对超层越界开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条款。
国土资源部门没有管理生产的职责。超层越界行为具有动态性,主要与日常生产开采现场有关,而超层越界违法行为主要通过日常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的生产才能被第一时间发现。国土资源部门尤其是基层国土资源部门,承担着保护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工作职责,工作量大,人员少,不可能天天盯在生产一线或矿井井下现场,只有通过生产及安全监管部门的通报,以及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并查处。
综上所述,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履行了巡查责任,在没有接到相关部门关于矿山企业超层越界通报,以及群众举报的情况下,矿山企业不论井下或是井上发生超层越界采矿安全事故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不应当为此类安全事故“埋单”。 但在发现、知情超层越界行为而不及时查处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的,司法机关追究国土资源部门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是毋庸置疑的。所以,那种把因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归咎于国土资源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
编后语:近年来,尤其是在2016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复函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以前,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处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时,除了追究肇事者的责任之外,常常还以国土资源部门是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政府部门为由,追究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相关人员也因此被处以渎职或玩忽职守罪。类似情况在全国已经发生了多起,这种“问责”方式不仅误伤了一些忠于职守、尽职履责的执法人员,也打击了国土资源部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引起了一些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的恐慌和不安,导致一些基层的执法工作人员纷纷要求转岗,令本就存在执法力量薄弱问题的基层国土资源部门雪上加霜。为此,小编希望,应该秉承有法可依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晰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履责清单,从保护战斗在国土资源管理第一线的基层工作人员出发,给辛苦的基层工作人员待遇上和心理上的关怀,从而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增强每一位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和身为 “国土卫士”的自豪感,使他们想尽责,尽好责。
文章来源:《采矿与安全工程学报》 网址: http://www.ckyaqgcxb.cn/qikandaodu/2020/1113/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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